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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购买小产权房被法院判决无效

2012-06-07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798

房市的火热,购房者便将目光投向了城镇近郊及农村的拆迁安置房,购买小产权房存在巨大风险。2011年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房协议书》一份,由被告将其位于某市某安居住宅一栋三层的房屋卖给原告,价格为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履行了该协议。后因该房系小产权房,双方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起诉到法院。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双方讼争的房屋系小产权房,不能买卖,故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原、被告均明知该房性质仍予买卖,对本案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购房款,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款的利息,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范作辉律师说法】: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销售的商品住宅,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购买者只有使用权,不能转让,不能做贷款,不享受国家大产权房子的待遇!

 对“小产权房”,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可以购买“小产权房”。目前,中央要求各地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小产权房”违法用地不予确权登记发证,所以它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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