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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民事法律方面有关知识

2012-04-29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332
   1、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清偿?
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2、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经营期间的债务如何偿还?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偿还债务,应否保留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
   4、什么是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财产是否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人如何行使权利?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6、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有争议时,如何认定财产的性质?
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7、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8、法律是否保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9、共同侵权人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0、受害人有过错的,是否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11、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民事责任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1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谁承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13、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14、守约的当事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5、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时,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16、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如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7、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8、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谁承担民事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9、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2、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什么?
(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二)团结互助;(三)公平合理。
23、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他人损失的,谁承担责任?
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24、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5
、法律对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6、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7、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8、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9、未成年人或幼儿在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生损害,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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