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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了解法律规定,避免刑事犯罪
2011-10-1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005
张某于2010年3月在某工商银行办理了2张牡丹信用卡,每张卡允许透支3万元。2010年8月,某违法机构通过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先后以现金退货的方式向张某直接支付现金5.9万元。经银行多次催款,张某没有在乎,经过3个月张某仍没有归还。某银行报案,公安局立案。张某将透支的现金还清并支付利息。公诉机关以张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决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范作辉律师说法】: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
但是,法律禁止信用卡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对恶意透支的数额做了明确规定,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规定】: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第2条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1、依法透支、及时归还;
2、避免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
3、银行催款后抓紧时间在3个月内及时进行归还。上一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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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作辉律师说法】: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
但是,法律禁止信用卡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恶意透支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对恶意透支的数额做了明确规定,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规定】: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第2条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1、依法透支、及时归还;
2、避免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套取现金;
3、银行催款后抓紧时间在3个月内及时进行归还。上一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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