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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妻子中止妊娠,男方起诉要求赔偿能否胜诉?
2011-10-07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851
军军与彤彤系大学同学,在校期间谈了恋爱,并于毕业后的第一年结婚。彤彤怀孕,夫妇二人商量生下这个孩子。后来彤彤单位有一个出国留学的机会,彤彤就想中止妊娠,军军不同意。彤彤利用军军出差之机,做了流产。军军回来后怒气冲天,便一纸诉状把彤彤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范作辉律师说法】:军军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法院会驳回军军的诉讼请求。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女性享有最终决定权,男性是不能强迫女性生育的,因而妻子虽然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但该行为并不能视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没有必要赔偿丈夫精神损失费。
但是,如果丈夫因是否生育与妻子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的,法院调解无效的,则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男方起诉离婚依法应当在女方终止妊娠后六个月以后。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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