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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夫或妻将婚前的房屋赠与给对方未过户,赠与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2011-10-0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945

 刘六有两套房屋,刘六结婚后,与妻子协商将其中的一套赠与给妻子,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同时还约定了过户时间。后来刘六发现妻子对自己三心二意,便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刘六告诉妻子房子暂时不给了,妻子很生气。便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六履行赠与义务。刘六很是担心自己败诉,便进行了咨询。

 范作辉律师解答】:刘六撤销赠与的行为是有效,法院不会支持妻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房屋没有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法律确立的赠与的任意撤销的规定,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 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上一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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