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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连环购车未过户发生交通肇事 原车主是否担责?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996

车辆经多次转卖均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车最后发生了交通肇事,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由谁赔偿?

    2006年7月26日,姜女士等4人乘坐司机刘某驾驶的轿车,在行驶途中与相向行驶的一辆中型客车相撞,姜女士等2人及司机当场死亡,另2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刘某酒后驾驶车辆越过中心双黄线驶入反道,应对这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调查表明,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是某服装有限公司,该车被服装公司以抵账形式转让给瓦房店市一家工厂,这家工厂又将此车以9800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李某,而所有转让均未办理过户手续,刘某系李某雇佣的司机。

    事后,死者姜女士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将有赔偿能力的原车主即车辆所有人某服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费。一审法院判决某服装有限公司支付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5万余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服装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某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几经转让,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车辆已实际交付使用,原车主某服装公司已对该车失去运行控制权,也不能获得运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连环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利,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某市中级法院认定服装公司对姜女士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近日,某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姜女士亲属的诉讼请求。

范作辉律师说法:

时下,有车族越来越多。如果从他人处买车后,还没过户就发生肇事,这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对分期付款购车从事运输和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车辆肇事后的赔偿责任问题,有着明确的解释:出卖方和原车主因车辆已经交付,不承担责任。此外,将车辆出租或者借给他人,或者被承包期间发生肇事涉及赔偿,要由承租人、借用人、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发包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将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被质押、被送修理期间、被盗窃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就是车辆买卖未过户,肇事者逃逸,且无法找到肇事者。此时,受害人的损失将会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责任。理由是:虽然法律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车辆肇事原车主不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没有将车辆过户,又联系不到肇事者,所有人无法证明肇事前该车已经交付给肇事者,只好由原所有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死者姜女士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错误,本案的赔偿主体应当是李某,同时,也可以追加李某雇佣的司机刘某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加李某雇佣的司机刘某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其在本交通事故案件中承担全部责任,应当认定为其有“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律师建议]:1、进行车辆买卖应当签订买卖协议;2、进行车辆买卖应当办理过户手续。

 

 

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范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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