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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雇主挂靠经营,雇员受到伤害,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024-09-24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221

[案件简介]:庄某某购买的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以瓦房店某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车辆登记,并挂靠在瓦房店某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进行客运。2023年 11月27日上午王某驾驶辽BXxxxx大客车从瓦房店某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载乘客到终点站,在普兰店区青永线碧水某某饭店前路口处掉头时,与张某祥超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王某与张某祥负事故同等责任。

   [提出问题]:王某的伤害都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王某近亲属是否可以为其申请工伤?

   [律师解答]:王某在驾驶大客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死亡,本人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依据法律规定王某的家属可以向张某祥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车主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同时,王某的近亲属也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结合本案,王某已经通过协商处理方式从张某祥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同时又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工伤认定申请。

本所接受王某的近亲属委托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收集整理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证据,于2024年7月31日将《工伤认定申请书》递交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经过认真调查核实了相关事实,于2024年8月3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

   对于雇主挂靠经营,雇主在经营过程中所雇佣人员受到伤害,是否需要先行诉讼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有的当事人选择民事诉讼,有的当事人选择行政诉讼。无论哪种诉讼方式,诉讼程序全部结束,花费时间少则六个月,长则近一年。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影响到工伤职工权利的顺利实现。

   在本案中,为了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范作辉律师在代理王某近亲属申请王某工伤认定一案过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关于“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全面收集符合满足该司法解释要求的证据,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获得成功。

   近年来,本所律师不断认真钻研学习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理论知识,探讨研究工伤保险案件的认定申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理赔仲裁等疑难案件的代理策略,得到了当事人认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支持,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请求获胜的良好结果。

 

   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位于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178号(瓦房店市交通警察大队东侧100米)。

    联系方式:范作辉律师13052794167;0411--8566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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