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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不能免除其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

2022-12-11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03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亡后,近亲属提起仲裁。

   申请人诉称:2021年9月18日,马某驾驶辽BXXXK号轿车沿长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兴路,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内,与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在工作的环卫工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刘某被认定为工亡,《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故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刘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00元;支付刘某丧葬补助金49,404元。

    被申请人辩称: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刘某自愿作出承诺,放弃要求被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承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2、因刘某的死亡,申请人从人寿保险公司已经获得了5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其损失已经得到了相应的经济补偿,5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应当在死亡赔偿金中予以扣减。3、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取得了丧葬补助费,再次要求被申请人给付丧葬补助费属于重复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仲裁裁决书认为:刘某在工作中死亡后,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依法有获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保险待遇的权利。鉴于被申请人未为刘某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其依法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行为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免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工伤待遇赔偿义务。对于申请人已经取得的50万商业保险理赔金及交通事故中取得丧葬补助金应当在申请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中予以扣减,不在本委审理范围,本委不予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裁决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47,44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律师说法】: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职工家属从第三人处获得的赔偿,不能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即便是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所获得的保险理赔金也不能抵扣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文根据大长劳人仲字(2022)第65号《仲裁裁决书》整理,申请人的代理律师为范作辉、王喜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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