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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公司借款,款项进入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法定代表人是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2-12-11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25

   最高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裁判理由是:

魏某钧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三份涉案协议上的签名均分别紧随在某公司名称之后出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和某公司的公司章程,魏某钧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对外代表公司。

但是,涉案借款在实际支付时分别打入了魏某钧和石某春的个人账户而非某公司账户,该情形实为以某公司名义借款,而款项实际进入股东个人账户,可以认定为债务的混同,魏某钧个人应与某公司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50号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如何避免这种连带责任的承担呢? 

  1、用公司账户进行业务未来;

  2、禁止公司款项进入个人账户;

  3、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被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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