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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应按民间借贷处理

2017-06-12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795

王某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二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房地产公司出借款项9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5%。同日,王某又与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格仅为市场价值的45%,签订合同次日,双方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后王某起诉某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将涉案商品房过户至王某名下。后人民法院向王某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要求王某变更诉讼请求。王某拒绝变更,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范律师说法:在现实中,借贷双方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约定一旦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买卖合同。由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价值和买房应当支付的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债权人往往在诉讼中直接要求依据买卖合同获得标的物。这样就会极大地损害债务人的权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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