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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闪婚的丈夫为妻买450万保险后妻子意外死亡,保险金归谁?

2017-05-22来源:作者:浏览次数:3833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一男一女通过网络相识,相处仅13天就结婚。婚后,丈夫接连为妻子购买两份人身意外保险及一份旅游意外险,保险金共计达450万元。

妻子婚后2个月零5天骑电瓶车时居然淹死了。经过警方最终侦破,这是一起杀妻骗保的刑事案件。

事情经过是:2013年5月10日上午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人工湖里漂着一具女尸。当天李姓男子到派出所报警称,其妻廖某5月9日晚骑新买的电动车外出后至今未归。经李某辨认,从人工湖里打捞上来的死者就是廖某。经过查证在确认李某和周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警方决定实施抓捕。到案后,周某李某交代了作案过程。

原来,李某认识廖某并与之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杀妻骗保。为了让“事故”更加真实,李某让周某勾引廖某,周某通过送廖某某电动车等礼物,与廖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周某约廖某骑电动车在电子产业园里兜风,故意将车开入人工湖中,将廖某某的头按在水中,致其溺亡。

检察机关已就李某、周某故意杀人案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宣判,判处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周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遭拒赔,被害人家属向法院起诉

廖某家人认为,他们具有保险金的继承权,因而要求承保的上海某保险公司对一份人身意外保险进行理赔,但遭到拒赔。

无奈之下,廖某家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保险公司辩称:

李某系本案保单的投保人。本案投保单中投保人处虽然填写的是廖某,但购买涉案保险是李某的意思表示,是李某实施的行为,李某购买涉案保险,并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事故,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无需支付保险金。

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如何认定涉案保单的投保人。首先,保险合同系书面合同,应以书面记载为准。本案中,保险单明确记载投保人为廖某。其次,法院认为,廖某本人对本案保单的存在明确知晓,亦可佐证廖某某应对其本人为投保人系为知悉,进而佐证廖某对于本案投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确认涉案保单的投保人为被害人廖某某。

根据《保险法》第43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本案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系廖某,李某作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廖某死亡,丧失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现涉案保单已无其他受益人,根据继承法,被保险人廖某某的家人为其法定继承人。

法院判决保险人应当向三原告支付保险金300万元;三原告主张保险金的利息损失尚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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