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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有关贷记卡使用风险提示

2016-07-22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466

最近经常有相关当事人到律师所咨询,其将本人的贷记卡借给朋友,朋友利用贷记卡套取现金。有的是自己使用,有的是将套取的现金再进行转贷。导致银行款项不能及时偿还。

用贷记卡套取数额较大的现金是违法行为。如果银行数额较大,发卡行多次催要拒绝偿还的,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不应将贷记卡轻易借给朋友使用,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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