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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房地产纠纷疑难问题释疑(六)

2016-02-25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183

47、“一地数转”合同效力应作何认定?

出让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分别与两个以上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数个合同的效力并不互相产生影响而是均为有效,只是使得其中的某些物权合同的效力成为效力待定。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8、“一地数转”合同纠纷中,应由哪一方最终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当分别区分情况确定履行顺序。

(1)、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为原则。对于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当然享有优先取得的效力。

(2)、以土地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为原则。确认占有的公信力是维护交易安全的必要措施。

(3)以先行支付土地款为原则。根据先予履行优先原则,在未登记或占有的情况下,先行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应予支持。

(4)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订立顺序为原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优先履行的,应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9、国有划拨土地未经批准能否转让?

不能转让,否则无效。起诉前,已经批准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合同有效,这个属于合同效力的补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50、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订立土地出让合同后,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可以转让。此时转让的是出让土地的使用权。

51、国有控股公司以其控股国有企业的划拨土地对外投资是否构成抽逃资金并承担民事责任?

此行为违反《公司法》第36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构成抽逃资金,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2、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转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在受让方与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后,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应当定位于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5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或合资建房的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要审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只有这样合同才有效。

54、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当事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起诉前的补正有效。起诉后,无论是诉中还是诉后办理出让手续,均不允许对无效合同进行效力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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