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方式

电话:0411-85661239

传真:0411-85661239

电子邮箱:fzhlss@163.com

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世纪广场13号

律师说法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受理案件范围

2014-11-02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333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自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了信访渠道。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

为此,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将有助于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长期存在的“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

法院应受理的12种情形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被拒绝的

4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上一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

下一篇: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