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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丈夫骑车撞伤人 受害人可否向其妻主张权利

2014-08-01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323

  【案情】被告刘俊(男,化名)常年从事蔬菜运送生意,2014年2月5日,刘俊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运送蔬菜途中,与一轮摩托车的李某相撞。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后该起事故由交警部门作出认定,刘俊与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俊未予对方赔偿,后死者李某父母将肇事方刘俊及其妻子刘丽(化名)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刘俊与刘丽共同赔偿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8万元。

【律师说法】刘某的妻子是否可以成为被告呢?

刘俊与刘刚2003年结婚,肇事摩托车系2013年2月购买,本案肇事车辆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车应为夫妻共有,且刘俊从事蔬菜经营,其在运送蔬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亦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故夫妻二人应共同赔偿因李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

从夫妻二人购车用途及刘俊肇事李驾驶车辆目的角度分析。庭审中,夫妻二人均称购车用于刘俊从事个体蔬菜经营、运输以补贴家用,因此,可认为二被告购车系为家庭共同利益。事故发生时,刘俊驾驶车辆至亦为从事蔬菜经营,可认为肇事李刘俊驾驶车辆外出系为家庭共同利益。刘俊驾驶夫妻共有的摩托车为家庭谋利过程中致人死亡,尽管具体事故的发生系刘俊一人导致,刘丽无直接过错,但从车辆的归属、管理等方面均应认定夫妻二人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判决刘俊、刘丽夫妻二人共同赔偿原告因李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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