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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谁的优先购买权更优先?

2013-10-22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534
王某承租了一套房屋,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将此房屋转租给了孙某,现在出租人想卖掉此套房屋,王某、孙某都想购买该房屋,请问王某与孙某谁享有优先购买该套房屋的权利?

范律师说法:《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本案例中,王某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了孙某。对于房屋租赁来讲,王某、孙某都是承租人。根据法律规定都有优先购买权。

当二者都想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如何解决呢?这里就涉及到优先的顺序问题。因王某是与出租人之间建立了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而言,出租人应当征询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是否愿意购买房屋。只有与出租人直接建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时,优先购买权由实际租用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对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本案例的优先购买权先由王某行使。上一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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