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方式

电话:0411-85661239

传真:0411-85661239

电子邮箱:fzhlss@163.com

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世纪广场13号

律师说法

合同法方面的有关知识

2012-04-29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062

1、签定合同一方是否可以随便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对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在什么情况下签定的合同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变更了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动了,合同义务是否还要履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是否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6、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合同义务由谁履行?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8、当事人签定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9、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是否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1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相差较大如何处理?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11、担保法中关于定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3、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从什么时候发生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合同法关于买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15、合同法关于产品买卖检验的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3)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16、受赠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7、赠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8、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是否可以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9、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20、法律对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上一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

下一篇:普及残疾人保障法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