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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场所通常是什么地方?

2012-04-27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505

律师解答: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上一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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