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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离婚时一方养老保险金未到期,个人所承担的缴费部分是否能够分割?
2011-10-20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200
小贾和小罗结婚10多年了,因小贾一直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两人用共同的积蓄给小贾买了个人养老保险。现两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小罗在法院提出要分割小贾养老保险的要求。但此时离小贾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还有2年时间,他们的养老保险金应该怎样分割?
【范作辉律师说法】《婚姻法》解释(二)确定了“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然而,如果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或者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对方还没有取得或者根本就无法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削弱国家对公民基本的社会福利保障。
本案中,小罗要求分割小贾将来的养老保险金之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小贾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费的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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