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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出售房屋且已经办理过户,另一方能否要回房屋?

2011-10-08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659

小张与妻子小王婚后购买了一处70平方米的楼房。房屋产权证记载房屋所有人为小张个人的名字,共有人为“0”,小王在外地工作。2011815日,小张未经妻子同意将该房屋以正常市场价出售给了李成,并于同年818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小王八月十五回家过团圆节,得知丈夫将房屋出售,非常生气,便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买卖无效,并主张追回该房屋。李成接到法院的传票及小王的起诉状,找到律师进行咨询,询问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范作辉律师说法】:该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当中,小张与李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没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李成按照市场价支付了购房款,李成的行为属于善意,并且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妻子小王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李成的房屋是能够保住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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