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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上夜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上夜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
我的一位朋友是某私营公司的副经理,与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天晚上朋友驾驶自有的轿车上夜班,在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身受重伤,住院三个多月。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这位朋友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大货车司机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经了解该私营公司没有为职工进行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公司既不支付医疗费,也不给开工资。其家属多次到单位找经理询问如何解决,经理的答复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伤害是自己开车发生交通肇事,应当由他自己和大货车承担各种费用,与单位没有关系。请问,我的这位朋友是否属于工伤?他如何主张权利?
读者:徐杰
[范作辉律师说法]:
某私营公司经理的答复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你的这位朋友所发生的伤害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这位副经理虽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与某私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的认定并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这位副经理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因某私营公司没有为职工进行工伤保险,副经理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某私营公司承担。
关于如何主张权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虽然都属于工伤,因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主张权利的内容、方式及结果是不一样的。这里就一些重大的问题,进行原则解答。首先,工伤发生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是职工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前提。再次,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被鉴定为伤残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发生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费用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2、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未依法申报工伤的,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的;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5、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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