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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夫或妻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后该房屋如何处理?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935

小王2011年3月15日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使用权登记在小王的名下。2011年6月15日结婚,婚后小王与妻子小赵共同偿还贷款。2011年8月18日小王起诉离婚。小王不知道该房屋如何处理?

【范作辉律师说法】:首先由小王与小赵协商房屋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即房屋归小王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王的个人债务。小王与小赵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小王对小赵进行补偿。如何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理解为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应当归小赵所有,增值的部分补偿问题,可以考虑共同还贷部分所占房屋价值的比例,计算补偿的数额。

[法律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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