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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离婚女能否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
张某是江海村的村民。张某在该村有责任田份额。2013年9月20日,张某与丈夫登记离婚,离婚后张某的户口一直在丈夫处,其责任田一直未调整。2015年江海村的土地被征用,经该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组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45000元,但江海村以张某已与本组村民离婚为由,未将该款分配给张某。张某与村委会协商未果,故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然与被告村民离婚,但张某自结婚后其户口一直在被告处,且在被告处分有田地,故张某在被告确定分配征地补偿费方案时具有被告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张某要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法判决江海村向张某支付土地补偿款45000元。
范律师说法: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本案中张某虽与被告村民解除婚姻关系,但其户口未迁出,且在被告处有承包地,其未丧失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其作为离异女应依法平等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故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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