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方式

电话:0411-85661239

传真:0411-85661239

电子邮箱:fzhlss@163.com

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世纪广场13号

律师说法

房地产纠纷疑难问题释疑(七)

2016-02-27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244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纠纷

55、集体民主议定程序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第一种观点是无效,理由是未经民主议定程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流转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第二种观点是满足一定条件可以认定有效。理由是村集体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与他人订立流转合同,村集体的上述行为属于违反内部约束机制,但不影响流转合同的对外效力,应该认定流转合同有效。条件是:经过公开拍卖、招标而订立流转合同的;流转合同订立后,受让人或承租人以对流转土地作了大量投入的。

笔者认为:是否有效应当严格依法认定。否则,法律的指引作用就很难发挥。

56、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进行流转?

下列情形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3)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或宅基地的;4)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

但是,对于已将宅基地流转确定为试点地区的,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买受人已经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或者翻建,也可以一并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

57、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因为没有禁止继承的法律规定,故应当允许继承。

58、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户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除非承包地为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系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情况下,农户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林地承包人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59、对于为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羁束的农村宅基地登记行为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诉讼?

不可以。上一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

下一篇:房地产纠纷疑难问题释疑(六)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