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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房地产纠纷疑难问题释疑(四)

2016-02-24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867

31、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出让审批手续,是否影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

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12条的规定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目前有2种观点均存在。

主流观点采信的是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即合同有效。

3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未办理批准手续的,受让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生效后,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未办理批准手续,出让人就不可能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依法构成违约。故受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出让人不可以。

33、受让人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出让人可否行使解除权?

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3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实际开发利用土地而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行使公权力的表现形式。该争议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争议解决。

35、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受让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是否应予补偿?

应当给予相应补偿,但违法建筑除外。

36、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要返还以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前期投入费用?

应当依合同法的规定返还。但不赔偿损失。

37、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

公共利益的界定,要把握几点:1、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2、是一种整体性的利益;3、是一种有层次性和发展性的利益;4、需要在程序正当性保护下实施的利益。

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属于民事案件;收回行为是否合法性审查问题,属于行政案件。

38、如何理解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与征收的关系?

收回是国家将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征收是将集体或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改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但是,对于受让人在地上建造的建筑物、附着物收回,属于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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