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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当事人如何立遗嘱才能到达预期目的?

2014-12-0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618

张某与李某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经过多年努力,张某与李某拥有2处房屋,存款20万元。近年来张某身体不好,大女儿与大儿子对张某与李某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张某与老伴李某决定百年后把上述房屋准备留给大女儿与大儿子各一处。但是不知道怎么办?张某与李某便来到了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范律师说法】: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其生效的要件不一样。如,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因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当事人立遗嘱应当在专业的律师指导下进行,避免所立遗嘱无效。本所开展的遗嘱见证业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上一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工伤保险机关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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