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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共同饮酒致伤亡 承担责任共赔偿

2014-11-16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480

2013年10月,被告王军(化名)与王晨(化名)到某川菜馆吃饭,王辉(死者化名)看见后因和王军关系较好便进来一起吃饭喝酒。吃完饭后被告王军、王晨和王辉相继回家,王辉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在路边的树上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王辉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0mg/100ml。

王辉的父母及妻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辉共同饮酒的二被告赔偿因王辉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军、王晨作为共同饮酒人,在王辉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护送、通知的义务,在他们明知王辉酒后骑摩托车回家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劝阻、制止、护送和通知其家人,在主观上各被告存在一定的过错。王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饮酒量大小应有认知和控制能力,对饮酒后骑摩托车的危险性应当预见,但王辉在饮酒后仍骑摩托车回家致本起事故发生,造成自己死亡,王辉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2012年3月28日该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并经过几次调解,最终二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

[律师说法]:近年来,因过量饮酒造成人身伤亡的事件屡见不鲜。饮酒导致受害人伤亡、伤残后,权利人请求共同饮酒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越来越多。奉劝那些爱喝酒的人,在喝酒时应充分考虑到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在饮酒时不要强行劝酒。避免使他人受到伤害,同时也避免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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