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法院12月4日出具的决定书显示,该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案件的被告主张曾在2017年4月10日向荣成市公安局报警称,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是受胁迫所致。为此,招远市法院出具了调查令,授权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岩持调查令去荣成市公安局复印当时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但荣成市公安局拒不配合。招远市法院据此决定,对荣成市公安局罚款10万元,限于12月20日前交纳。如不服从,荣成市公安局可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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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2018年11月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而批准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调取财产线索的法律文件。
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和律师的相关证件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提供有关证据。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接受调查人因客观原因在五日内提供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十日内提供。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
接受调查人应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逐页签名或加盖骑缝章。所调取证据可由律师转交人民法院,也可由接受调查人通过特快专递寄送至人民法院。
接受调查人应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上注明相关材料的名称、页数等,并签名、盖章。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原因。
接受调查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由发出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向其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附:
《拒不配合调查取证 山东一公安局被法院罚款10万元》
因拒不配合持法院签发的调查令的律师调查取证,山东威海下辖荣成市公安局被烟台下辖招远市法院罚款。荣成警方称“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种情况”,详细情况已展开调查因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不配合调查取证,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被招远市法院罚款10万元。近日,招远市法院的一纸处罚决定书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因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不配合调查取证,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被招远市法院罚款10万元。近日,招远市法院的一纸处罚决定书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荣成市公安局回复财新记者称,对被罚款一事的详细情况已展开调查,目前还未决定是否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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