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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代理的一起民告官案件终审胜诉

2017-02-16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029

2015年初,某制冷安装处在某单位进行电焊施工,因不明气体燃爆致一电焊工窒息死亡。某安监局经过调查落实拟作出对某制冷安装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制冷安装处依法提出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但是某安监局还是作出了处罚40万元的决定书。对此,该安装处不服委托我所主任代理该案,代理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撤销某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费由某安监局承担。理由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罚主体错误、执法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这样的结果,某制冷安装处负责人比较焦虑,一直在重复一个问题:这是为什么,明明法律对处罚权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怎么就会败诉呢?范作辉律师与该安装处的负责人进行了认真的交流,并且对案情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再一次地明确了一审的判决错误之所在。该安装处的负责人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范作辉律师进行代理。上诉理由是

一、一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均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适用法律上的认定存在错误。其中:(一)关于"职权依据"问题。(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三)关于罚款权问题,(四)关于"执法程序"问题。(五)被上诉人做出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总之,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具有这四种情形的情况下,违反实施程序、错误适用法律,做出了错误的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二审法院经过认真审理,作出的判决是:撤销一审判决;撤销某安监局的处罚决定。诉讼费由某安监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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