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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代理高峰合同诈骗案无罪辩护获得成功

2016-11-09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047

2016年11月8日,这一天对于高峰而言应当是终身难忘的日子。该日上午9点多钟,高峰的妹妹给范作辉律师发来了一条短信,内容是“无罪释放了,特别感谢”。范律师用“太好了”三个字给予回复。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的真相是:高峰借款在农村的承包地地上建了养鸡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被评估为180余万元。高峰因需要饲养肉鸡,先后向他人借款。应出借人要求进行担保,故高峰便用鸡场分别向四个人进行借款并提供担保(高峰与出借人签订的是鸡场转让合同)。由于是借款利息为月息五分,故高峰偿还一段时间款项后,再无力偿还。出借人纷纷报案。称高峰对其进行诈骗,但是在笔录中却称:与高峰之间是借款关系,不存在买卖关系,鸡场就是为了担保。

高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12月4日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起诉的理由是被告人高峰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180万元,被告人高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范作辉律师作为高峰的辩护律师,经与高峰本人及其亲属的同意,范作辉律师提议该案做无罪辩护。该案经历了四次庭审,范作辉律师申请法院令公诉机关提交高峰与出借人在签订鸡场转让合同后,高峰仍向出借人偿还借款的银行记录。证明双方不是鸡场转卖关系,如果是买卖鸡场的话,应当是转让鸡场款要么与借款抵消,要么是购买者需要向高峰支付鸡场转让款。故提出了本案不是合同诈骗,而是名副其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又因高峰鸡场价值180万元,借款未还部分为111万元。因180余万元远远大于案涉借款,故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高峰不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经过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采纳了范作辉律师的辩护观点,最终判决“宣告被告人高峰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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