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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范作辉、王喜英律师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判缓刑

2016-11-05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152

被告人宋某于2016年6月1日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律师通过对本案的代理,全面地陈述了案件发生经过及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事发后主动拨打120和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处理等事实,认为构成了投案自首,且宋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李某家属的谅解等事实的辩护。因此,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了宋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对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宋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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