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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贩卖毒品案重审结案

2015-12-20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409

【引】2013年12月23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人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指控2013年4月8日晚,被告人王某泰从河南某市携带冰毒到瓦市,在瓦市某宾馆将冰毒170克贩卖给刘某。2013年4月中旬至5月上旬之间,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多次向吸毒人员付某贩卖冰毒,共向其贩卖冰毒80克。2013年5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泰在营口某宾馆801房间向刘某、王某贩卖48.87克。当晚,从住处搜出61.83克。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与刘某系共同犯罪218.87克。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范律师作为王某的辩护律师,提交了辩护词。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部分事实不清,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结果】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做出了(2015)大刑一初字第00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王某与刘某构成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王某的涉案毒品数量应为其实际贩卖的毒品数量与从王某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之和,即141.83克。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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