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电话:0411-85661239
传真:0411-85661239
电子邮箱:fzhlss@163.com
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世纪广场13号
新闻动态
我所主任范作辉律师成功地代理一起无罪辩护案件
2015年12月9日,当事人侯某将瓦房店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8日做出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送到了范作辉律师的办公室。其内容是:“我局于2015年5月7日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从这份《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可以看出,侯某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事情的经过是:侯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被瓦房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期间侯某接到了取保候审通知书后便委托了范作辉律师作为其辩护人。范律师接受委托后,反复多次认真地翻阅了侯某提交的相关证据,范律师与侯某商量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
范律师到瓦房店市公安局与进行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当场提出了侯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意见。并请求公安机关对相关的可以决定案件性质的物证进行了司法鉴定。虽然鉴定结论对侯某有利,但是,公安局还是把案件《起诉意见书》及相关认为侯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到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
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向侯某下发了《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看到了该《告知》后,范律师及时到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科查阅、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并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交了《关于侯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的意见》,办案人员接到辩护律师的书面辩护意见后,多次地听取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期间,公诉机关两次退回公安局进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在继续的审查起诉期间,瓦房店市公安局撤回了起诉意见。
这样,一起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以“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画上了一个句号。侯某对范律师成功无罪辩护给予充分的肯定。
上一篇:学习发扬雷锋精神,立足岗位做奉献下一篇:范作辉律师为瓦房店市部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进行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