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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免费为外来打工人员代书起诉状

2015-02-05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050

刘某江系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大孤家镇半拉山村人,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在张某处从事门卫工作75天,约定工资为每日100元,合计7500元。张某已支付原告2500元工资款,并于2014年3月26日为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认尚有5000元工资款未支付。刘某江多次与张某协商未果,只好来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江来到瓦市已经多日,身上所带款项已经不多,我所主任范作辉律师便决定免费为刘某江代书起诉状。刘某江对本所能够为其免费代书起诉状的行为连声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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