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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下班途中无证驾车身亡公司不服工伤认定被驳

2014-07-20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424

职工张某在下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张某所在公司以其无证驾驶摩托车为由,不服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2010年2月,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一辆运输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此,张某父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因工死亡。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因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的情形。另外,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规范,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形,从而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张某的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因此,本案中张某是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影响被告作出其为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原告以无证驾驶为由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逐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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