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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死亡赔偿金在继承人中如何分配?
2012-02-10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357
【案情简介】:原告赵某的儿子赵全因交通事故致死。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肇事双方达成协议,造成损失总计288 575元,其中赵全死亡赔偿金167 380元,丧葬费 14 15元,赵全的儿子赵明抚养费44 234元,父母抚养费59 846元,修车费2 800元,施救费200元,实际获得赔偿款计265000 元,原告的儿媳妇于某领取了265000元的赔偿款。于某拒绝支付赵某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部分赵全死亡赔偿金。
原告赵某与于某协商未果,便向范作辉律师进行咨询,并委托范作辉律师代理此案。请求法院判决于某向原告赵某支付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赵某应得的部分赵全死亡赔偿金。
被告于某、于某的儿子赵明辩称:赵全死亡赔偿金与原告无关,被告无须向原告支付部分赵全死亡赔偿金。
【法院查明】,原告的儿子即被告的丈夫赵全于2008年9月1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经瓦房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肇事双方达成协议,造成损失总计288 575元,其中赵全死亡赔偿金167 380元,丧葬费 14 15元,儿子赵明抚养费44 234元,父母抚养费59 846 元,修车费2 800元,施救费200元,实际获得赔偿款计265000 元,赔偿款在被告于某手中。
法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赔偿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分割时可参照《继承法》处理。应按照实际获得赔偿款总额 265 000元占实际损失总额288 575元的百分比计算出各项实际获得赔偿数额之后再进行分割。据此判决原告分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计16 244. 84元;被告于某、赵明分得10 256.16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于某、赵明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完全正确为由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案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蒙受损失的赔偿,作为死者的近亲属有权参与分割。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不能分割死亡赔偿金问题,没有法律根据,也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其判决应予维持。故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于某、赵明的上诉请求。
因诉前范作辉律师为原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于某存在某银行的存款,赵某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赵某应得的部分赵全死亡赔偿金顺利地得到执行。上一篇:本所代理工伤纠纷案件典型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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