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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保险公司为改装车进行投保,发生事故后也应当进行理赔

2011-12-14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069

【案情简介】:原告购买了案外人跃进牌机动车,车牌号是07K4122,发动机号是04301,车架号是10435。原告于2008年1月30日为该农用运输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2008年12月 13日16时,当原告驾驶车辆行驶至盖亮线瓦房店市松树台子村路段将行人杨某撞伤。瓦房店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与杨某已对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了和解。交通警察大队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检验,发现这辆机动车的发动机号是23146,车架号已变更为 93210560。

 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不同意理赔。理由是1、原告的车牌号是07K4122,投保车发动机号是04301,车架号是10435,这些在交强险的保险单和投保时原告提交的行驶证都有记载,但是在出险后原告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这辆机动车的发动机号是23146,车架号已变更为 93210560,原告肇事车辆已经不再是保险公司交强险项下所投保的那辆机动车,因此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发生事故的肇事车辆与我公司之间不具有保险合同关系,发动机代码为23146,车架号代码为93210560的车辆没有与我公司签订任何保险合同,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合同以外的车辆发生事故进行赔偿的义务。

 原告申请理赔遭拒,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索赔请求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对悬挂辽宁 07K4122号牌照的肇事车辆与保单保险的辽宁07K4122号厢式运输车(发动机号04301车架号10435 )是否为同一标的委托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 1、悬挂辽宁07K4122牌号低速货车的肇事车辆与保单保险的辽宁07K4122号低速厢式运输车非同一标的;2、悬挂辽宁07K4122牌号低速货车的肇事车辆真实车号为辽H9873 轻型普通货车。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质询的解答》中确认牌照为辽H9873车辆已经强制注销。辽07K4122的车籍档案中,"黑车报户申批表"记载该车形成原因系由大连购买无牌照车从(重)新办理牌照,车类为农运车,厂牌型号为跃进;在"机动车交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中,记载该车发动机号核定为"04301" ,车架号为"10435";"机动车登记表" 中记载着车辆类型为农运车,厂牌型号为136跃进改型,发动机号04301车架号104350。

 【争议焦点】:1、肇事车辆是否为投保车辆;2、原告向案外第三者进行赔偿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进行理赔。

 原告代理律师范作辉的代理观点为:1、原告在向被告进行投保时,已经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行驶证上记载了发动机号04301、车架号10435,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强制保险投保。虽然机动车进行检验后发现有两组不同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但是其中一组号码与投保的机动车发动机号、车架号相同。故应当认定肇事车辆就是投保车辆;2、因原告为改装后的机动车投保了强制保险,发生事故后,原告已经向案外人进行了赔偿,故原告可以凭借案外人的相关证据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进行理赔。

 【法院判决】:法院采纳了范律师的观点依法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记载了被保险机动车号牌为"辽 07K412" ,发动机号码是"04301" ,识别代码 是"10435" ;在盖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辽 07K4122车辆车籍档案中,保存了"黑车报户申批表"、"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复驶、报废审批申请表"证据材料。"机动车登记表"的记载内容与被告提交的原告投保时辽宁 07K412机动车行驶证记载厂牌型号为"跃进"、发动机号码是"04301" ,车架号码是"10435"等内容均一致。法院认为造成该车有两组车架号与发动机号的原因不在原告,故被告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对被告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为其所有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 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且原告已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将保险金赔付给原告。

 故法院判决:一、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支付第三者杨某的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计10,000元; 二、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原告支付第三者杨某的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299元。该判决已经生效,保险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理赔款。

 【结束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机动车强制保险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投保的车辆是经过改装,但是该改装是在投保前所为。在经过改装后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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