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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法律援助帮忙 伤害六年获赔
援助机构:瓦房店市法律援助中心
援助人员:范作辉 律师
受 援 人:张某 男 1950年8月3日出生,汉族,系瓦房店市粮食局粮油供应公司下岗职工,现住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敬老院。
【案情简介:】张某受雇于关向明,于2000年2月3日下午4时许,在劳动场所从事托树枝劳动。这时,被为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雇佣的护林员王某看见,王某误认为张某是在偷伐集体的树木。于是便用木棒将张某打倒,致张某右肩胛骨骨折。右眼视网膜剥离,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七级伤残。张某起诉到法院,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8日主持调解,做出了(2002)瓦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其内容是:王某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0元(三年内付清);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000元整(三年内付清)。张某放弃追究王某的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王某及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均没有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
2003年4月,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理由是:1、王某虽然是我村护林员,其打人行为已经超出职权范围;2、原调解协议并非是村委会方的自愿,该调解协议未经过村民代表同意,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2003年5月5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做出了《刑事裁定书》,其内容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案件从此没有下文。此后,张某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请开庭审理,并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法院审理】2008年初,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本案。此时,张某已经双眼失明入住敬老院。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某向瓦房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根据张某的身体状况,援助中心同意了张某的申请,于2008年3月24日指派了范作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首先复印了案件的卷宗材料。案卷材料100多页,援助律师认真地进行了研究。掌握了案情后,又主动地登门服务,向张某了解案件发生时的细节问题,经过这一系列的工作,援助律师对案件已经做到了了如指掌,并询问了张某对案件想达到的结果。在开庭前,援助律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列举的证据,进行了重新整理,向法庭提交一套完整的证据材料,将证据编上序号,并说明证据的来源以及要证明的事实。并把代理的观点与主审的法官进行了沟通。同时又与王某及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的代理人进行了沟通,一起探讨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张某受伤后现已双目失明,伤失劳动能力,现在敬老院生活的情况反馈给相关当事人。相关人员听到援助律师的陈述后,对张某的现状都比较同情。王某方认为:本案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如果张某能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话,自己也会按照当初的承诺去履行。经过与张某沟通,张某表示:只要王某履行承诺,就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请求。经过反复沟通,张某与王某达成了协议,由王某支付给张某20000元;张某放弃相关诉讼请求。王某在开庭前已经履行了付款的义务,案件至此已经成功了一半。因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不愿调解,接下来的工作便是认真地准备庭审,争取为当事人打赢这场官司,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庭审上,援助律师针对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答辩。援助律师指出:王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理由是王某在案件发生时系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的护林员,在其认为张某偷伐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所有的树木,趁张某没注意时候,用木棒对张某进行加害。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的利益,虽然打人行为不是职务范畴内的事情,但是,是发生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致他人损害,因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另外,2002年2月8日原审自诉人张某与被告王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调解协议的是当时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签订调解协议时的主体适格,其内容也不违法。该调解协议的内容也是参加调解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当事人自愿的情形。庭审时瓦房店市某镇古井村民委员会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故其提出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原调解协议应当维持。
【案件结果】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批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了(2003)瓦刑再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其判决内容是维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02)瓦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案件当事人均服从该判决,现在判决已经生效。案件正在协商履行过程中。受援助的张某非常激动,称赞法律的公正,称赞法律援助政策好,称赞援助律师认真负责,对援助结果十分满意。至此,一起历时六年的人身伤害案件就这样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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