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方式

电话:0411-85661239

传真:0411-85661239

电子邮箱:fzhlss@163.com

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世纪广场13号

经典案例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无责且全损车辆承担理赔责任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460

【案情简介】阿荣旗某车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损失险及公路运输货物险。限额分别为18万元、20万元。

2010年7月25日,阿荣旗某车队投保的车辆行至河源市龙河高速公路30KM地点时,因案外人孟某驾驶的大型汽车由南往北方向行至上述地点时,车辆前部与在超车道前方因堵车而临时停车的其他车辆尾部相撞,起火燃烧。火势波及阿荣旗某车队车辆,阿荣旗某车队车辆及车上货物被烧毁。

经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现场勘查,本次事故阿荣旗某车队无责任。保险公司委托事发地的同行保险公司对损失进行了评估,车辆损失为95 860元,货物损失超过20万元。嗣后,阿荣旗某车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遭到拒赔,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理赔款95 860元,货物损失2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阿荣旗某车队的诉讼请求,本案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阿荣旗某车队投保的车辆无责任,故阿荣旗某车队应向事故责任方主张权利,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查明的事实与阿荣旗车队陈述的事实相同。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阿荣旗车队支付车辆保险理赔款95 860元。

二、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阿荣旗车队支付支付货物保险理赔款200 000元。

阿荣旗某车队的代理人范作辉律师认为,阿荣旗某车队所投保的车辆及车上货物的损失,是由第三人(即案外人孟某驾车追尾撞车)造成的,阿荣旗某车队针对所造成损失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权,也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为行使阿荣旗某车队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阿荣旗某车队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

最后法院采纳了范律师的观点,做出了上述判决。

上一篇:本所代理工伤纠纷案件典型成功案例

下一篇:法律援助是弱势者维权的坚实后盾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