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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法律援助是弱势者维权的坚实后盾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398

2009年5月6日,来自陕西省的四位村民携带小孩来到瓦房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四人一进来就要跪下,援助中心罗志民主任扶住他们,耐心地倾听了他们的讲述。其间听到孩子喊饿,得知他们一天没吃饭,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把自己的面包和火腿肠拿给他们吃。

原来,在2009年3月份,福建省某有限公司瓦房店市分公司作为甲方,与外地人刘某、冯某、齐某三人合伙经营的乙方签订了瓦房房市大连某水泥厂设备拆除工程的《拆厂协议》。随后乙方雇佣农民工进行厂房、设备的拆除工作。2009年4月11日上午,被雇佣的河南省农民工周某在拆迁过程中意外从高处跌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这四位家属就赔偿金问题,与某有限公司和三个承包人进行多次交涉未果,死者尸体也一直在殡仪馆存放。死者家属还要面临吃饭、住宿及尸体存放费用等问题,因此,曾在情绪激动时要抬尸到市委和市政府上访,险些造成十分不好的社会影响。

了解到情况后,罗主任认为应该对此案实施法律援助,于是迅速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并指派范作辉律师担任此案的代理人。

范律师接案后,与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对案件进行了探讨,根据此案的承包方是外地人,且诉讼期间很可能长于拆厂工期的情况,决定通过非诉调解方式代理此案。范律师第一次来到工地,找到公司负责人,讲明来意。该负责人说:负责人不在,你去找承包人解决,说完扭头就走。范律师又找到三位承包人,承包人强调:类似事故的发生,一般都是赔偿10几万元,我们愿意赔偿10几万元的数额,但死者家属不同意;再说承包的这项工程还赔钱,能拿出10几万元赔偿死家属,已经不少了,不可能再增加赔偿数额。范律师提出应当赔偿20万元以上的赔偿金,并耐心地给承包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人情道理,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谈话,承包人的态度有所缓和,表示会对范律师的意见予以考虑。

后经范律师过多次调解,死者家属与承包方于2009年5月13日达成赔偿协议:由承包方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24万元,并承担殡仪馆方面的费用。具体内容是:上述款项按期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是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承包方支付14万元赔偿金;在尸体火化并办理完结保险理赔权利转让公证后的10日内,支付第二笔赔偿金。

保险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对死者的保险进行了理赔。出乎意外的是,保险公司按规定只理赔4.4万元,与原来预期的10万元相差较大。按协议约定,保险理赔以10万元为基数,多退少补。因此,在受害人家属要求承包人支付余下的5.6万元时,承包人反悔了。三个承包人之间因当初为死者所投的低风险保险之事出现了矛盾,导致谁都不肯再出钱。这时承包的工程已近尾声,若不及时了解此案,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得不到充分维护。于是范律师又找到发包方某公司,在坚持其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同时,要求其暂停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经范律师与某公司多次交涉,该公司提出可以与承包方共同再支付3.5万元赔偿金。死者家属同意了,并最终获得了21.9万元的赔偿。

对此案件所进行的法律援助,取得了较圆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使受援人十分满意。四位家属临走时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他们深情地说:如果没有瓦房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援助,我们只靠自己是很难充分维护好合法权益的,谢谢你们,也感谢党和政府。(作者张恩军,此文发表在民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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