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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本所代理工伤纠纷案件典型成功案例

2024-10-08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410

1、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关某春被某公司招聘为公司下属的站点负责人兼送餐骑手,在2020年11月25日8时50分左右,关某春晕倒在办公室卫生间,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5日13时00分宣布死亡。

关某春的近亲属委托本所范作辉、王喜英律师为其代理人,向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依法审核做出了关某春视同工伤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2、挂靠经营,雇主雇佣人员受到伤害,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庄某某购买了大型普通客车挂靠在瓦房店某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进行客运。庄某某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该大客车从瓦房店某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载乘客在普兰店区青永线碧水某某饭店前路口处掉头时,与张某祥超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王某与张某祥负事故同等责任。

  王某法定继承人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

  第一、依据法律规定,王某的近亲属可以向张某祥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车主、司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第二,王某的近亲属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本所接受王某近亲属的委托,向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该局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认定王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

 3、教练陪同学员练习夜路驾驶,收工时车辆单方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2014年7月15日晚上19点钟左右,兼职教练王某陪同学员练习夜路驾驶,当晚23点左右学员陆续下车。王某驾驶教练车返回单位停车场途中发生单方事故致其死亡,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关于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争议比较大。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属于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且王某是全责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一种观点认为,王某驾驶车辆往回返,发生事故时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所律师持第二种观点。接受王某的家属委托,代理其向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该局经过认真调查核实认定王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属于工伤。

4、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人员在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某某美容院(个体工商户)聘请了李某作为美容服务人员。2013年9月12日李某在上班的路上被一辆轿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的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李某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该美容院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美容院向李某的父母赔偿52余万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x20年,丧葬费3万元左右)。因该美容院没有主动向李某的父母赔偿,法院执行未果。

案件胜诉却拿不到赔偿款怎么办?李某的家属委托本所的律师进行代理。范作辉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社保基金先行支付,52余万元的赔偿款全部到位,支付给了李某的家属。

5、环卫工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总计获得240余万元赔偿款

2021年9月18日,一辆轿车与正在工作的环卫工人刘某阳相撞,造成刘某阳当场死亡。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阳无事故责任。该轿车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用人单位给刘某阳缴纳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死亡赔偿金可获得50万元。刘某阳的近亲属究竟能获得哪些赔偿呢?刘某阳的近亲属委托本所范作辉律师进行代理。

(1)、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因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向刘某阳的继承人支付了935371元,轿车司机补偿7万元。

(2)、单位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死亡赔偿金获得50万元。

(3)、工伤赔偿款。长兴岛人社局认定刘某阳为工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向刘某阳的近亲属支付刘某阳的丧葬补助金47442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

经过本所律师的依法代理,刘某阳的近亲属累计应得240余万元的赔偿款全部到位,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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