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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治疗过程中产生的非医保用药有用人单位承担

2016-12-11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790

邓先生是某轴承有限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因治疗伤害花费了7万余元。其中有23000余元社会保险中心不予理赔,公司也拒绝承担该医疗费。邓先生申请仲裁,因仲裁不予受理,便聘请本所范作辉、王喜英律师代理本案提起民事诉讼。

代理人认为公司投保工伤保险,只是为了化解、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并不是缴纳了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社会保险中心不承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有效治疗,包括及时与工伤诊疗定点单位保持合理、有效、及时的沟通,确保工伤职工得到治疗;非医保用药的产生要看工伤职工的诊疗中是否必需,没有医保用药可以进行工伤诊疗或者非医保用药的治疗效果会使工伤职工得到较好的诊疗,那么该部分用药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一审、二审均采信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非医保用药由公司承担。

邓先生听到二审胜诉的消息,激动的热泪盈眶。据邓先生称:“己每月工资仅仅是2000余元,23000余元是自己的一年工资。这部分钱对自己的家庭很重要。”为了感谢律师的帮助,邓先生将绣有“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的锦旗送到了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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