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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免费为老兵张明道代理案件获得胜诉

2015-12-11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3185

2015年11月20日,一位86岁的老人在子女的陪伴下来到了本所。老人自我介绍道:叫张明道,近年与邻居石某因相邻关系被起诉到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法官已经确定了开庭日期,想向律师咨询一下,自己的案件能否胜诉。我所主任范作辉律师接待了张明道。当得知老人家于1947年参军,参加过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为了国家、为了人民出生入死并多次立过功的经历。范律师当即决定给予老人家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范律师把对老人家的援助案件交给王喜英律师出庭代理,并与王律师共同地翻阅石某的起诉状。

诉状称,石某房屋所在地为其父8间房屋宅基地,1985年石某在原址翻建5间房屋,房屋的东山墙外留有2.3米滴水沿及胡同。2004年被告张明道未经政府批准,私自在原告胡同处建房2间,将原告的2.3米滴水沿及胡同封闭在自家院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侵占原告的滴水沿及胡同腾退给原告。

张明道老人家称:原告的起诉状所述事实不真实。自己的房屋与原告石某的房屋并不相邻。两家房屋中间的房屋是原告的哥哥居住,因其哥哥是五保户,村里批给其哥哥建房。原告哥哥房屋与被告的房屋中间有个胡同,是村委会分给自己的菜园。故,自己没有对原告构成侵权。

听了老人家陈述后,范律师与王律师一起研究并制定了诉讼策略,指导老人家收集证据。王律师认真研究案件的细节问题,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庭审中对原告的请求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一一反驳。并于庭审后提交了律师代理词,进一步地阐述律师的代理意见。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通过对事实的审理查明后,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2015年11月6日做出了民事裁定,该院认为原告石某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其提起诉讼于法无据,被告张明道代理人提出的辩解意见应予支持,裁定驳回原告石某的起诉。

下图为范作辉律师、王喜英律师与张明道(右二)共同研究案情

 

下图为张明道为本所送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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