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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0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753

某女,今年10周岁。2012年12月份放学骑自行车回家时,为躲避前面的障碍物,自行车行驶到道路的左侧,与张某驾驶农用手扶拖拉机相撞。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某女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某女住院20多天,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直接损失在7000余元。

某调解机构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调解方案是张某按照事故的责任30%赔偿某女2100元,张某的代理人同意再加500元,计2600元。其余损失某女自担。某女的母亲对调解的结果不同意。要求对方给4500元的赔偿。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而某女的母亲因对法律的不了解(交警调解需要双方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书面请求调解,否则交警部门可以不予调解)多次地要求交警大队给予调解,都因为张某家坚持只支付2600元,而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某女的母亲找到了本所主任范作辉律师请求帮助解决。范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分析,认为某调解机构让张某按照事故的责任30%赔偿某女2100元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个法律规定,张某应当对某女的7000元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即7000元应当由张某全部赔偿,无需划分责任。但是如果双方不进行调解,那么诉讼费及鉴定费的费用合计约2500元,某女要承担大约1500元的鉴定费用。这个官司如果诉讼的话对双方都不利,原告的得失相抵只能得到大约5500元左右,某女的家长还需要浪费很大的精力。而对张某而言,不但要承担7000元的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约1000元,应诉也要花费精力。而某女的家庭困难也打不起官司,也没时间打官司。

范律师感觉这个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一方面维护某女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使双方避免无谓的损失。考虑这些后,经过某女母亲的同意,范律师提出诉前调解的方案。范律师与张某电话说明了调解的意图后,张某称自己不懂,需要与自己的女儿商量。经过范律师的反复解释,张某的女儿打电话给范律师。为了增加说服力,范律师将法律规定通过短信发到了张某女儿的手机上。看到了法律规定之后,张某的女儿同意调解,经过反复协商,双方达成了张某向某女支付4000元赔偿款的协议。现在,张某也按照协议向某女支付了赔偿款。

对范律师免费帮助协调解决双方的纠纷,某女的母亲流着眼泪连声表示感谢,张某的女儿也感谢范律师的调解。交通警察大队的办案人员也对范律师能够调解成功给予了肯定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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