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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变更抚养费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792

 某校的初中学生小张,在他8岁时,父母离了婚。当时法院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父亲每月负担生活费120元。当时小张年龄较小,生活费用也比较少。现在已读中学,生活费和教育费相应增加,他的母亲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家中生活很困难。而小张的父亲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收入很高。为此小张向父亲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他的父亲不同意增加,小张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责令他的父亲支付小张的抚养费每月230元。
  范作辉律师说法:
  1、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是因为上述协议和判决中的原定数额,是根据离婚当时子女的正常需要和父母的经济情况确定的。如果后来情况发生变化,子女的需要有所增加,父母在经济上又有此能力,那么就应根据新的情况,满足子女提出的合理要求。
  3、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条件是:子女因疾病、升学等实际需要有所增加,原数额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子女提出增加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适当,要求合理;给付者有给付能力的。

  4、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5、“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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