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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疯闹引纠纷 引发互殴竟杀人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650

 几名同学只因互相疯闹,竟发展到聚众斗殴,最后酿成血案。10月11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东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宣判后,李东悔恨的泪水涌出了眼眶。

    2003年6月27日,某市高中二年级的学生张军和许辉,在李东所在寝室玩时,将水泼到了李东的身上,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扭打,后被同室的同学劝开。第二天下午,张军等人将李东叫出教室进行殴打。李东即邀约其他人,准备晚上报复张军。而张军也邀约了王兵等人准备了木棒等工具。

    当晚10时许,两伙学生在教室外的走廊上展开斗殴。打斗中,李东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刺,王兵被刺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东在聚众斗殴中不计后果,持刀连续刺击他人要害部位,并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双方均系非法斗殴行为,故李东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且其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被害人在事情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范作辉律师提示:

生命对每个人来说只能有一次,任何人无论什么理由都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是法律规定适用死刑的人,也应当由法律去解决。当然,在一个人的生命受到不法侵害时,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任何人也应当保重自己的生命。有些损失可以用金钱替代,但是,生命是宝贵的,是用任何东西替代不了的。希望同学们一定要热爱生命,包括自己的或他人的。

另外,同学之间应尽量少进行疯闹,在疯闹时不要对他人拳脚相加,更不能用手掐他人的脖子,否则,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话,轻者要承担民事责任,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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