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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专栏

两学生闲极无聊隔墙扔石砸死行人家长赔偿25万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713

两名初中学生课休时向围墙外扔石块,不料将一过路的行人砸死。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张某、李某的监护人共同赔偿原告25万元。

    张李二人均系某学校学生。2005年10月5日上午10时课休时,张某、李某到学校操场东北边靠近围墙的土坡上散步。闲得无聊的张某、李某两人先后从地上拾起石块朝围墙外扔。也正在这个时候,受害人从小路经过,围墙飞出一石块,击中头部,受害人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受害人的家属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系正常通过小路,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张、李二人明知学校有“禁止向围墙外扔石头”的规章制度而不遵守,且依其智力、学历、年龄应当预见向围墙外扔石头这一危险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却疏于对周围环境和人的安全的注意,共同实施这一危险行为,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负全部责任,两人之间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鉴于张某、李某为未成年人,故由他们的监护人连带赔偿。

范作辉律师说法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否则应当承担责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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