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方式

电话:0411-85661239

传真:0411-85661239

电子邮箱:fzhlss@163.com

地址:辽宁省大连瓦房店市西长春路世纪广场13号

未成年人专栏

来 自 红 墙 内 的 悔 恨

2011-09-23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5763

亲爱的母亲:

你好!

 妈,我是你那个不孝的儿子,我令你们失望了。相信当我迈进监狱大门的那一刻,你和父亲的心都碎了,也许在那一刻,你们对我的所有期望、能力和理想都被那突如其来的伤痛给庶(遮)住了,或许已经被磨灭。妈,从来都未曾想,您最疼爱的儿子会犯下这么大的错吧!我也是如此,我也未曾想过,可这以(已)经发生了,已经成为事实了,留下的只有我的痛恨,我恨那天晚上与死者的奇遇。一条鲜活的生命就那么轻易的在我的手中流走。我痛恨自己,恨自己犯下的错,我不仅伤害了一条生命,我残害了两个幸福的家庭,我有罪,我应受法律的制裁,只是这却害苦了你与我的父亲,让你们为我伤心。我最对不起的人还有死者的父母,我让他们失去了心爱的儿子,我十分的内究(疚),我想请他们原谅,可是这好像(象)不是件简单的事,无论怎样我都希望能让他们原谅我,原谅我的过失。我出去以后会像他们的儿子一样,我要弥补对他们的伤害。这些话希望你能告诉他们。妈,希望你和父亲能互相照顾,保持好身体。

                                                     儿子:张 某   2007年×月×日

  信是一名未成年犯罪人从看守所里写给自己的母亲,从这封信中可以看出:“我痛恨自己”;“我残害了两个幸福的家庭”。字里行间流露出张某对自己的悔恨。那么,这一切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的经过是:2007年5月27日晚,张某与其朋友一起喝酒。21点30分许,张某酒后跟随其朋友到瓦房店市第×高级中学看望朋友的女友,他们在学校门口小卖店外等候。高三学生晚自习放学后,张某怀疑高三学生李军嘲笑其酒后呕吐,逐与李军发生撕打,李军的几名同学见状就一起上来,有的拽张某头发,有的拽张某的衣服。张某情急从裤兜里掏出卡簧刀,朝李军身上连捅三刀,分别捅在了李军的腹部、胸部。李军被送到医院,因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在案发后逃离现场,在乘坐出租车至瓦房店市内的路上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名,将张某起诉至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受害人李军的父母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名义对张某的父母、瓦房店市第×高级中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持刀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构成故意杀人罪,因张某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岁(实际年龄为15周岁),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张某的父母赔偿受害人的父母各项经济损失二十五万余元;瓦房店市第×高级中学赔偿受害人的父母各项经济损失二点七万元。

 结合本案谈谈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什么是故意杀人罪?对故意杀人者如何处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谁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本案的教训

  1、张某自身的因素。张某系未成年人,由于没有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没有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没有严格地要求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在发案晚上与朋友在一起喝酒,随身携带刀具,因此,在发生不大的纠纷中,自控力差,没有认真地想一想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导致自己一失足成千古恨,害人又害己。

  2、张某的父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由于父母没有依法让张某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导致张某在世界观没有形成的情况下,过早地走向社会,沾染了不好的习惯,结果使儿子进了监狱,父母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谓养不教,父母之过也。

  3、对于自己的朋友或亲人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自己所持的心态或行为,对事态的发展结果有一定的作用,有时可能是根本作用。对于张某的朋友来说,首先不应当让还属于未成年人的张某喝酒,在张某喝醉酒时,应当好好让其休息,不应当再让其到学校周围闲逛,当张某与同学发生纠纷时,应当将他们拉开,结束敌对情绪,尽快离开纠纷现场。对于受害人的同学而言也是一样,在同学与他人产生矛盾时,首先应当冷静,尽量劝解同学不要与社会上的人发生纠纷,千万不能讲哥们义气,一起帮助同学与对方撕打,这样,通常不但不能帮助自己的同学或朋友,还有可能适得其反。因为,很多时候,有些社会上的闲散人员身上都有刀具,如果发生纠纷,受害的往往是学生。

  4、一个人在一生中肯定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或受委屈的时候,这时,一定要保持平常心。正如人们常说的:忍字头上一把刀,遇事不忍祸必招;如能忍住心中气,过后方知忍字高。
       如果遇到对方对自己做了什么“过火”的事,或说了什么“过火”的话,这时候我们能有意识地让自己冷静下来,该受点委屈就受点委屈,该忍让时就忍让,只要做到了“忍一时”、“退一步”,那么就一定会“风平浪静”、“海阔天空”。那时,我们的人生也会达到一个新的境界。
   总之,生命对每个人而言只能有一次,因此,生命是宝贵的。拥有宝贵的生命,才能多做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让我们珍爱生命吧,无论是自己的,还是他人的。
  

    作者:范作辉,系中国律师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成员律师。

上一篇:盛某某聚众斗殴辩护词

下一篇:维护未成年人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