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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专栏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预防犯罪
“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预防犯罪”普法宣传演讲稿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
你们好!
我叫范作辉,是中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志愿协作网协作律师,现在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本人愿意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权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很高兴以这种方式与大家见面,感谢司法局及教育基地的领导给我这个机会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青少年如何做到珍爱生命、远离毒品、预防犯罪问题。
一、关于毒品的相关知识。
毒品,一个沉重的话题。毒品这个全球性公害,在中国又沉渣泛起,死灰复燃,“白色幽灵”在逐渐蔓延,并正向青少年侵袭。据中国科学院、共青团中央发布的资料显示,中国目前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有一百万人,每年因吸毒死亡者已达数万人之多,且吸毒人群有低龄化趋势。在吸毒人员总数中,3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到72.2%以上,青少年吸毒及与毒品有关的犯罪,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那么什么是毒品?
根据《禁毒法》及《刑法》的规定,毒品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吸毒也称“药物滥用”,就是出于非医疗目的,通过注射、口服、鼻吸或其它方式将毒品摄入人体的行为。吸毒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危害极大。
二、毒品的危害有哪些?
吸毒对个人身心健康的危害,表现在(1)毒品破坏人的消化功能、神经系统(吸毒会导致精神分裂)、呼吸及循环系统(血管硬化)。(2)毒品使人免疫力降低,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使人易感染传染性疾病和爱滋病。(3)毒品使人的体能下降,导致学习、工作、生产等能力的丧失,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4)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戒断反应引起的各种并发症,或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5)精神障碍与变态: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吸毒导致一个人堕落、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吸毒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 吸毒耗费巨大,十有八九倾家荡产。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吸毒者往往道德泯灭,不顾念亲情,抛妻别子,忤逆不孝;后代往往先天有毒瘾、痴呆畸型。
吸毒对社会的危害:表现在 (1)对社会生产力的巨大破坏: 吸毒首先导致身体疾病,影响生产,其次是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 同时毒品活动还造成环境恶化, 缩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2)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 毒品活动加剧诱发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 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3)吸毒吞噬社会巨额财富,危及国家经济;吸毒影响国民素质及健康,破坏生产力;吸毒殃及下一代健康,给人类的未来埋下隐忧)。
吸毒,不仅害自己,而且还危害社会,成为了全世界的公害。所以,毒品是人类的坟墓。
三、为什么说青少年更容易被毒品侵蚀?
导致吸毒的原因主要有个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原因。个人原因表现在:(1)对新型毒品的无知;(2)好奇心与冒险心;(3)对毒品的依赖性估计不足,对自己过分自信。(4)贪图享受,以吸毒为时髦;(5)心理承受能力差,遇到挫折用吸毒寻求解脱。家庭原因表现在:1、家庭破裂造成子女吸毒; 2、父母关心保护不够造成子女吸毒;3、家庭教育不当,造成子女逆反心理而吸毒;4、受家庭成员不良影响而吸毒;社会原因表现在:1、急速变革的社会环境的影响; 2、不良娱乐环境的影响;3、社区的影响;4、贩毒者的影响;5、交友不当,被人诱骗而吸毒;因此,对青少年进行远离毒品的教育是禁毒预防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青少年怎样才能做到远离毒品呢?
1、学习禁毒知识,做到禁种、禁制、禁贩、禁吸;2、永远不尝第一口;3、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千万不能借毒消愁;4、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5、慎重交友;6、远离不健康的娱乐场所。
我国对与毒品有关行为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非法持有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这一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如果涉嫌犯罪的,就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我国《刑法》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了较重的刑罚。除对毒品犯罪行为规定死刑外,还规定了其他较重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还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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