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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

2014-09-20来源:作者: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转)浏览次数:3509

                 (201175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共同研究,现对我省办理诈

骗犯罪案件的数额标准做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诈骗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诈骗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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